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单位:梓潼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时间:2023年10月24日
序号 |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业类别 |
备注 |
1 |
绵阳千声韵文化娱乐有限公司 |
91510725MA68QDHW2W |
歌舞娱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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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梓潼县马儿思娱乐有限公司 |
91510725MAACNYJ56M |
歌舞娱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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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梓潼县英模网吧 |
91510725MA6533TNXT |
互联网上网服务 营业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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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梓潼县极星网吧 |
91510725MA66NHT0XY |
互联网上网服务 营业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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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梓潼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
梓潼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初次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未成年人禁入标志被查处,认识态度较好并主动当场整改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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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一般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清单
单位:梓潼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 机关 |
从轻处罚适用 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
梓潼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非主观故意未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认识态度较好并主动改正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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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 |
梓潼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非主观故意未按审批程序办理有关变更手续,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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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娱乐场所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 |
梓潼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初次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认识态度较好、主动终止违法行为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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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申领营业执照,未按规定备案 |
梓潼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因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申领营业执照,未按规定备案被查处,认识态度较好且主动整改的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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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按规定标明有关许可证件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
梓潼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按规定标明有关许可证件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情节轻微并立即改正且没有不良后果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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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 |
梓潼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所涉国有馆藏文物等级为二级以下(含二级),没有违法所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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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未能提供近2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行政处罚 |
梓潼县新闻出版局 |
违反本规定1次,情节轻微并立即改正且无不良后果的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能提供近2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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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行政处罚 |
梓潼县新闻出版局 |
违反本规定1次,情节轻微并立即改正且无不良后果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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