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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进一步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梓潼县司法局起草形成了《梓潼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反馈意见请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2713797908@qq.com。联系人:陈佳佳;联系电话:0816-8218219。 附件:《梓潼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 梓潼县司法局 2024年4月17日 附件 梓潼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完善依法决策机制,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保障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梓潼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是指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级政府在法定权限内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及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行政事项作出的决定: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对前款事项作出决定,应当报上级机关或者同级党委以及依法应当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决定的和不宜公开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以下事项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一)提出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政府内部事务管理及措施和人事任免; (三)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四)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 镇(乡)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县政府部门能够依职权决策或者决策更有效的,应当自行决策或者依县政府授权作出决策,不作为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县政府确定的决策事项目录、标准,报县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作相应调整。 第六条 决策应当符合科学、民主、合法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 第七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有关工作。 第八条 县司法局负责县政府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 第一节 决策启动 第九条 县领导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由有关单位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县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县政府部门、经开区管委会、各镇(乡)人民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报请县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第十条 县政府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 第十一条 决策草案起草前,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开展决策调查研究工作,全面准确了解决策涉及事项的实际情况。 决策承办单位在调查研究后,应拟定重大行政决策草案(以下简称决策草案)。决策草案由决策承办单位自行组织起草,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研究机构起草。 决策草案应当包含决策目标、决策依据、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执行单位、经费预算、决策后评估计划等内容,并应当附有起草说明。 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经协商意见不一致的事项,可以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 第十二条 决策事项涉及县政府部门、各镇(乡)等单位的职责或者与其关系密切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其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县政府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理由和依据。 第二节 公众参与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决策建议。 向县政府提出的建议,由县政府办公室直接办理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向县政府工作部门提出的建议,由相关部门按职责办理。 第十四条 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经调查研究论证,认为可以采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决策建议的,应当报请县政府县长列为决策事项。 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将决策建议的处理情况向建议人反馈。 第十五条 对拟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汇集决策涉及的各方意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实际拟定决策方案。 对需要多方案比较的决策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第十六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视决策需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公众媒体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采纳与决策有关的合理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还可以通过听证会、座谈会、问卷调查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决策事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重大公共利益或重大民生的决策,重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吸纳社会公众特别是利益相关方参与协商。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 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第十九条 以听证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行业特点、专业知识和报名顺序,按照持不同观点的各方人数基本相当的原则确定参加人员。听证参加人名单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听证会应当设旁听席位,允许群众旁听和新闻媒体采访报道。 第二十条 以座谈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邀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并将决策方案及起草说明提前7日送达与会代表,并制作会议记录。 以民意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委托独立调查研究机构进行,并作出书面调查报告。 第三节 专家论证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决策咨询专家库,完善行政决策的智力和信息支持系统,充分发挥决策咨询委员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作用。 第二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 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邀请相关领域3名以上专家或者委托专业研究机构对决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问题进行专家论证。 第二十三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专家、决策咨询机构在决策论证和评估过程中,应当保持独立见解,对出具意见的客观公正性负责,对知悉的涉密信息依法保守秘密。 专家或者专业研究机构论证后,应当出具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论证意见。 第四节 风险评估 第二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风险评估,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风险评估工作可以委托有关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 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第二十五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对实施决策在财政经济、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等方面可能产生的风险作出评估,并提出相应的防范、减缓及化解措施。 第二十六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风险评估报告建议暂缓决策或者终止决策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报请县政府。 县政府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第五节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七条 决策草案经决策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审核、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提请县政府审议。 第二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提请县政府审议决策草案,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提请县政府审议的请示; (二)草案及起草说明;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及借鉴经验的相关资料及本部门法制机构的合法性论证意见; (四)征求意见汇总情况、专家咨询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公众意见采纳情况、争议意见协调情况等相关材料,进行了公示、听证的,需提交公示、听证材料; (五)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决策承办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决策承办单位提交审议的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认为材料齐备的,应当将决策草案送交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认为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退回决策承办单位补充材料。 决策草案未经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县政府办公室不得送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条 县司法局应当自收到提交审议的材料之日起7-10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重大、疑难、复杂的决策事项,可延长10个工作日;有特殊时限要求的,按要求时限完成。 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县司法局可以要求决策承办单位补充决策草案的相关材料,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3-7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材料和修改完善的时限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决策承办单位对县司法局提出补充材料或修改完善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充分说明理由并提交依据。 第三十一条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县司法局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是决策的重要依据。 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经审查不合法或者未按照合法性审查意见整改完善的,县政府办公室不得提请县人民政府审议。 第六节 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后10个工作日内对决策草案作出处理,认为可以提交政府审议的,应当提请县政府县长安排县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认为暂不能提交县政府审议的,应当退回决策承办单位要求其修改完善。 提交审议的决策草案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二)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三)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四)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条 决策草案由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县政府县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讨论决策草案,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县长最后发表意见。县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 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第三十五条 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第三十六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应当对决策草案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再次讨论或者暂缓的决定。 决定暂缓的决策草案,决策承办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提请政府再次审议,是否再次审议由县长决定。 第三十七条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在政府网站、报纸等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整理完整归档。 第三章 决策执行与调整 第三十九条 县政府应当明确负责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决策,并向县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县政府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十条 实施决策后评估制度,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根据决策执行时限或者有效期,组织开展决策后评估工作,对决策内容、决策执行情况作出评估。 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该专业研究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应当未曾参与决策起草阶段的相关论证、评估工作。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决策执行单位组织完成评估后,应当形成决策后评估报告,并提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等建议提交政府。 决策执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实现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及时采取临时补救措施,组织决策后评估,并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建议提交县政府。 第四十二条 决策后评估报告建议决策停止执行或者暂缓执行的,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同意后,停止执行或者暂缓执行。 决策后评估报告建议对决策内容作重大修改的,按照本规定第二章程序执行。 政府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决定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地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第四十三条 县政府办公室和县委绩效办应当根据决策内容和政府安排部署,对决策的制定、执行和评估工作进行跟踪检查、督办,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第四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监督决策的制定和执行工作,可以向县政府、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单位和配合部门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对决策的制定和执行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十五条 建立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制度,对没有履行法定决策程序造成的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713号)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或者在决策起草、执行和监督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镇(乡)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和县政府各部门、县有关单位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同时废止《梓潼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梓府发〔2016〕12号)<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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