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公开 > 社会救助

梓潼县民政局关于印发《梓潼县民政局公共服务事项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2-06-02 11:21 作者:梓潼民政局  来源:梓潼县民政局
字体:【    】 打印

梓潼县民政局

关于印发《梓潼县民政局公共服务事项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七曲山风景区管理局社会事务股、各镇社会事务办:

《梓潼县民政局公共服务事项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试点工作方案》经2021年7月21日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梓潼县民政局    

                                                                                                             2021年7月29日   

 

 

梓潼县民政局

公共服务事项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试点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探索社会救助审核确认管理制度改革创新,进一步优化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残疾人两项补贴和临时救助申请、审核确认程序,全面提高便民、惠民服务水平,根据《绵阳市民政局关于开展乡镇行政区划和村级建制调整改革“后半篇”文章民政方案先行试点的通知》(绵民办〔2020〕183号)、《中共梓潼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梓潼县推进乡镇行政区划和村级建制调整改革“后半篇”文章工作方案>的通知》(梓改委发〔2020〕3号)和《中共梓潼县委办公室 梓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优化乡镇机构编制资源配置的工作方案>等29个工作方案(对接落实清单)的通知》(梓委办〔2020〕6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试点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优化社会救助工作审核确认流程,规范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的工作程序,实现审核确认和监督管理职能有效分离,切实兜住兜牢兜好民生保障底线。

二、基本原则

(一)权责一致。针对下放事项,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责任机制,做到职责明确,确保事项下放工作放得下、接得住、用得顺、管得好。

(二)群众满意。把服务群众放在第一位,革除群众最不满意的弊端,解决群众关心的审核确认过程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切实达到“便民、利民、惠民”的目的。

(三)提高效率。坚持将审核确认机制改革与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提升办事效率有机结合,建立起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

三、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机制改革,强化县民政局监督、管理、服务职能,落实乡镇审核确认主体责任,减少审核确认层级,优化救助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为困难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四、工作内容

(一)下放权限。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残疾人两项补贴、急难型临时救助等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并报县民政局备案抽查。

(二)简化环节。各镇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核实,核查小组和群众对申请对象纳入救助无异议的可不开展民主评议,简化环节。

(三)精简材料。推行“一证一书”(身份证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委托书)申请社会救助的做法。申请时,申请人需如实报告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授权有关部门进行核查。

(四)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建立社会救助失信人员“黑名单”制度,对不如实提供收入信息、提供虚假资料等失信行为计入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纳入全省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实施失信惩戒。

五、试点镇及试点时间

本次试点单位为黎雅镇、观义镇、文昌镇、许州镇、长卿镇、石牛镇、宏仁镇、仁和镇、文兴镇、卧龙镇、演武镇、自强镇等12个镇,试点时间从2021年8月1日开始。

六、职责分工

(一)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是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残疾人两项补贴和急难型临时救助工作监管责任主体,负责全县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残疾人两项补贴和急难型临时救助工作的监管。制定全县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残疾人两项补贴和临时救助相关政策;研究制定好全县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残疾人两项补贴和临时救助申请、审核确认程序;指导镇人民政府开展全县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残疾人两项补贴和急难型临时救助工作,按照各镇每月提交的救助对象花名册拨付救助金,并做好统计上报工作;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对审核确认后新增救助对象进行抽查;加强对基层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二)试点镇人民政府。试点镇人民政府是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残疾人两项补贴和急难型临时救助工作审核确认责任主体。试点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审核确认社会救助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人员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残疾人两项补贴和急难型临时救助工作的管理,包括申请受理、入户调查、审核确认,以及经济状况核对、政策宣传、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对不如实提供收入信息、提供虚假资料等失信行为计入信用记录,建立“黑名单”制度,情节严重的纳入全省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实施失信惩戒。

(三)试点镇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残疾人两项补贴和急难型临时救助工作的申请及审核工作。履行社会救助对象主动发现、报告职责,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提出救助申请;受理困难村(居)民委托代为申请享受社会救助的事项;协助镇人民政府开展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公示、材料收集上报、对象管理、政策宣传等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的组织领导,各试点镇要明确一名班子成员分管权限下放改革试点工作,结合实际及时调整充实工作人员,以确保工作实施顺利。县民政局要定期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试点镇要充分利用村务公开、发放资料、政策咨询和媒体宣传等多种有效方式,深入开展相关政策宣传,做到政策入村、入组、入户,使群众真正了解惠民政策相关内容及情况,知晓有关工作要求及申报程序。

(三)加强业务培训。县民政局要加强试点镇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服务工作,对试点镇业务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加强政策学习,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加强要素保障。各试点镇要建立统一受理申请窗口,落实“六有”工作目标。即:有经办机构、有经办人员、有工作经费、有办公场所、有办公设备、有完善的规章制度。

(五)加强督促检查指导。县民政局要会同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督促指导检查,经常深入试点镇进行调查研究,特别是要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督促和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抓住典型,严肃问责。

八、其他事项

其他镇(乡)根据试点情况适时开展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

 

附件:1.梓潼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机制试点操作规程

      2.梓潼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机制试点操作规程

      3.梓潼县残疾人两项补贴审核确认机制试点操作办法

      4.梓潼县急难型临时救助审核确认机制试点操作规程



附件1

 

梓潼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机制试点操作规程

 

为贯彻落实《绵阳市民政局关于开展乡镇行政区划和村级建制调整改革“后半篇”文章民政方案先行试点的通知》、《中共梓潼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梓潼县推进乡镇行政区划和村级建制调整改革“后半篇”文章工作方案>的通知》和《中共梓潼县委办公室 梓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优化乡镇机构编制资源配置的工作方案>等 29 个工作方案(对接落实清单)的通知》精神,推动全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有序开展,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保障条件和对象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低保认定的三个基本条件。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且符合我县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通过审核确认程序,可以获得最低生活保障。

全面落实致贫返贫户兜底保障政策,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致贫返贫家庭,特别是脱贫人口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对象,依规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对低收入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低收入家庭一般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我县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且财产状况符合我县相关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重残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及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患有我县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二、办理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简称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认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书面申请、户口本、身份证、残疾证、不动产证、土地经营权证、林权证、收入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委托书》。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该办理相应委托手续。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条件,但未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镇、村(居)应当主动告知相关政策。

镇人民政府应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对于已经受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与低保经办人员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单独登记备案。

(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可以在村(居)委员会的协助下进行,并如实填写《梓潼县城乡低保入户调查表》。入户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1.信息核对。对低保申请人家庭及其成员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

2.入户调查。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实际生活情况和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填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分别签字确认。

3.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社区或者单位走访了解其日常生活、从业情况和经济状况等。

4.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低保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要积极配合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如实回答工作人员提出的问题。各镇对不如实提供收入信息、提供虚假资料等失信行为的纳入失信人员“黑名单”,情况严重的纳入全省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实施失信惩戒。

(三)民主评议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后,镇人民政府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由镇人民政府驻村干部、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参加。

民主评议应当遵循以下程序:宣讲政策、介绍情况、现场评议、形成结论、签字确认等。

对于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符合低保条件,但民主评议未获通过的,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必要时,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熟悉低保业务的工作人员与纪检干部组成核查小组直接入户调查并报镇党委会研究讨论作出认定。核查小组和群众对申请对象纳入低保无异议的可不开展民主评议,简化此环节。

(四)审核确认

镇人民政府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材料审查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公示结果,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情况重新进行公示。

公示结束后,镇人民政府在2个工作日内全面审查相关材料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并在《梓潼县城乡低保审核确认表》上签署意见,完成审核确认。

(五)备案登记

镇人民政府将当月作出的审核确认决定在月底前报送县民政局备案。对单独登记备案或接到投诉、举报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县民政局应当入户调查。发现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六)资金发放

镇人民政府在每月15日前通过“天府救助通”智慧平台更新低保对象信息、保障金额等,由民政局集中推送至“一卡通”阳光审核平台,低保金自确认之日次月起按月发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低保:

1.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的对象;

2.不如实申报或者拒绝核查家庭收入状况的对象;

3.有嫖娼、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且尚未改正的对象;

4.在法定就业年龄内且具有正常劳动能力的,无正当理由一年内3次拒绝政府提供的劳动就业岗位或不按规定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的对象;

5.拥有商业门面、店铺,租金收入按家庭人口计算,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对象;

6.家庭拥有生活汽车(残疾人功能性代步机动车除外),拥有船舶、工程机械或车辆的对象;

7.拥有两套以上住房或单套住房人均居住面积超过当地人均居住面积2倍的对象;

8.大学已毕业的对象、领取社保退休金的对象、特困供养对象、服刑人员;

9.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对象;

10.经商且在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对象;

11.长期婚嫁空挂的对象或户口迁出的对象;

12.其他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不能获得低保的对象。

四、低保救助省内通办

(一)异地受理。在不改变各县、乡镇原有办理权限的基础上,通过“受办分离”模式,打破事项受理的属地化管理限制,申请人可在户籍地或居住地乡镇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即身份证或户口簿、居住证、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窗口收件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身份核验,并在10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

(二)两地联办。建立两地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减少申请人办理手续和跑动次数,改革原有业务规则,整合协同办理流程,新增居住地受理反馈、户籍地确认管理。居住地乡镇社会救助工作人员通过“天府救助通”智慧救助平台,将调查核实情况反馈至申请人户籍地乡镇,由户籍地乡镇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规定,结合居住地调查核实情况,完成审核确认、资金发放工作。

五、其他

低保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镇人民政府应对低保户的认定严格把关,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及时在各村(居)务公开栏中公示低保保障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和《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川民发〔2017〕155号)实施,现行社会救助政策中有关审核确认流程的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按照本规程执行。

本操作规程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2

 

梓潼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机制试点操作规程

 

为贯彻落实《绵阳市民政局关于开展乡镇行政区划和村级建制调整改革“后半篇”文章民政方案先行试点的通知》和《中共梓潼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梓潼县推进乡镇行政区划和村级建制调整改革“后半篇”文章工作方案>的通知》和《中共梓潼县委办公室 梓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优化乡镇机构编制资源配置的工作方案>等 29 个工作方案(对接落实清单)的通知》精神,推动全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有序开展,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认定条件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应当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二、办理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申请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备齐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二)调查核实

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填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调查审批表》,并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出具评议记录。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要积极配合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如实回答工作人员提出的问题。各镇对不如实提供收入信息、提供虚假资料等失信行为的纳入失信人员“黑名单”,情况严重的纳入全省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实施失信惩戒。

(三)审核确认

镇人民政府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材料审查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公示结果,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确认决定,并根据调查情况重新进行公示。

公示结束后,镇人民政府在2个工作日内全面审查相关材料,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并在当月底报民政局备案。

(四)资金发放

特困供养金自批准之日次月起发放,实行按月社会化发放。镇人民政府在每月15日前通过“天府救助通”智慧平台更新散居特困人员名册、保障金额等信息,由民政局集中推送至“一卡通”阳光审核平台。集中供养人员供养金发放渠道不变。

三、监督抽查

县民政局对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新增特困备案对象按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发现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四、特困人员救助省内通办

(一)异地受理。在不改变各县、乡镇原有办理权限的基础上,通过“受办分离”模式,打破事项受理的属地化管理限制,申请人可在户籍地或居住地乡镇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即身份证或户口簿、居住证、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窗口收件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身份核验,并在10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

(二)两地联办。建立两地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减少申请人办理手续和跑动次数,改革原有业务规则,整合协同办理流程,新增居住地受理反馈、户籍地确认管理。居住地乡镇社会救助工作人员通过“天府救助通”智慧救助平台,将调查核实情况反馈至申请人户籍地乡镇,由户籍地乡镇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按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规定,结合居住地调查核实情况,完成审核确认、资金发放工作。

五、其他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镇人民政府应对特困人员的认定严格把关,并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和《四川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川民发[2017]155号)实施,现行社会救助政策中有相关审核确认流程的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按照本规程执行。

本操作规程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3

 

梓潼县残疾人两项补贴审核确认机制试点操作办法

 

为贯彻落实《绵阳市民政局关于开展乡镇行政区划和村级建制调整改革“后半篇”文章民政方案先行试点的通知》和《中共梓潼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梓潼县推进乡镇行政区划和村级建制调整改革“后半篇”文章工作方案>的通知》和《中共梓潼县委办公室 梓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优化乡镇机构编制资源配置的工作方案>等 29 个工作方案(对接落实清单)的通知》精神,推动全县残疾人两项补贴审批权限下放工作有序开展,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对象和标准

(一)护理补贴。补贴对象为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梓潼户籍一级和二级残疾人。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和纳入特困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此项补贴。补贴标准为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80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50元。

(二)困难补贴。补贴对象为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梓潼户籍低保对象。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二、申领程序

(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

(二)镇乡审核。镇人民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审核。审定合格、公示无异议的报县民政局申请补贴资金。

(三)系统录入。镇人民政府每月10日前将当月增减人员录入《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做到系统与实际享受人员一致。

(四)补贴发放。镇人民政府在每月10日前将两补人员信息、金额导入“一卡通”系统,补贴自批准之日次月起按月发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发放相应补贴:

(一)残疾人死亡的;

(二)残疾人户籍迁出本县的;

(三)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四)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四、残疾人补贴跨省通办

(一)居住地受理

在不改变原有办理权限的基础上,通过“受办分离”模式,打破事项受理的属地化管理限制,申请人可在居住地镇便民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即身份证、第二代残疾人证、社保卡),窗口收件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身份核验。

(二)户籍地确认

建立两地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减少申请人办理手续和跑动次数,改革原有业务规则,整合协同办理流程,新增居住地受理反馈、户籍地确认管理。居住地镇工作人员通过“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中将调查核实情况反馈至申请人户籍地,由户籍地工作人员按照残疾人补贴标准,结合居住地情况核实,完成审核确认,资金发放工作。

本操作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4

 

梓潼县急难型临时救助审核确认机制试点操作规程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救助对象

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包括因火灾、爆炸、雷击、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主要经济来源中断、财产重大损失、人员死亡或重大伤残,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由镇人民政府直接实施救助,提高救助时效。

二、所需材料

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镇(乡)急难型临时救助申请表》,相关证明资料。

三、救助方法

1.建立镇(乡)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每年初根据镇(乡)人口数量,按人均不低于1元预拨备用金,备用金使用情况应报县民政局备案。

2.急难型临时救助、额度不高于500元的临时救助可以使用临时救助备用金。

3.急难型临时救助根据救助对象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按低保标准的相应倍数给予救助,原则上不超过6倍,特殊情况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4.刚返乡的刑满释放人员,若无生活基础的,可按低保标准给予三个月的急难型临时救助,三个月后按相关政策执行。

四、救助程序

申请对象向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窗口申请—经办人员调查核实情况—镇人民政府审批—资金发放(原则上通过社保卡发放)。各镇要尽量简化审核审批程序,积极实施“先行救助”,提高急难型临时救助的时效性。

五、监督检查

1.各镇人民政府要将临时救助备用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建好资金使用台账,规范救助资料管理,做到账实相符,每年12月20日前要做好资金使用决算并报县民政局备案。

2.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要加强对临时救助备用金的监督,对急难临时救助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问题进行监督。同时,落实社会监督举报制度,对违规违法案件坚决查处,追究责任。

本操作规程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