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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梓潼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梓潼县审计结果运用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2-11-10 09:33 作者:梓潼县审计局  来源:梓潼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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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http://www.zitong.gov.cn/zwgk/zc/wjjd/37938961.html

梓潼县审计结果运用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进一步强化审计监督职能,坚持审计监督与党管干部、追责问责、督促整改相结合,提高审计结果运用成效,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安排,依法组织实施的各审计项目所形成的结论性审计文书,主要包括审计机关向县委、县政府提交的对领导干部(人员)进行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报告,向领导干部(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审计调查报告和有关部门提出的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建议书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运用,是指在县委审计委员会领导下,人大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审计、督查考核、机构编制管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将审计结果作为促进内部管理、防范化解重大经济风险、提升财政绩效、推动体制机制完善和干部目标考核、任免、奖惩、监督管理以及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严格审计质量管理,确保审计结论性文书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

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报送本级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负责同志,必要时报告县委主要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结论性文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组织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送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

第五条  人大机关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听取和审议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审计结果报告。督促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与落实。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必要时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依纪依法受理审计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查处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依纪依法追究被审计单位、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有关人员责任。

(二)将审计结果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

第七条  巡察机构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开展巡察工作时,应将审计结果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巡察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组织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干部管理监督体系;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作为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参考。

(二)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有关单位对审计结果进行会商、研判,提出会商研判意见。根据审计结果、会商研判意见和工作需要,及时通过提醒、函询、诫勉等方式加强干部教育管理;对存在问题严重、履行责任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研究提出组织处理意见。

(三)将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对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审计决定;加大审计发现问题线索的移送力度,对需要移送处理或责任追究事项,区分情况,依法依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

(二)根据纪检监察、组织、巡视巡察机构的要求,以适当方式向其提供审计结果以及审计项目的有关情况。

(三)协助和配合纪检监察、组织等部门落实、查处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问题和事项。

(四)对于社会公众关注的,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审计结果可以依法依规予以公布。

(五)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实行清单“销号”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向县委审计委员会和县人大报告;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被审计单位,提请有关部门对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提醒或诫勉。

(六)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以综合报告、专题报告等形式报送本级党委、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必要时抄送有关部门。

第十条  督查考核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将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纳入目标绩效考核体系,作为被审计单位目标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根据审计机关的提请,将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纳入督办事项。

第十一条  编制管理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对审计发现的违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对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被审计单位,原则上暂停受理该单位机构编制事项。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含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意见。

(二)将各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下一年度预算编制的重要参考。

(三)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相关县属国有企业绩效考核和被审计领导人员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四)将审计结果运用于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国有企业改革、国有资产管理全过程。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根据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办理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奖惩等事宜。

第十四条  其他有关单位和主管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二)对审计移送事项,在职权范围内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处罚。

(三)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要求,在对相关行业、单位管理和监督中有效运用审计结果。

第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被审计单位是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被审计单位应及时在党委(党组)会议或者董事会内部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及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间,落实责任主体;审计整改情况在规定期限内书面报送本级政府、审计机关和相关主管部门。

(二)按照有关要求公告整改结果。

(三)对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第十六条  适用本办法运用审计结果的单位,自收到审计结论性文书或移送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书面反馈审计机关。各单位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第十七条  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定期进行分析汇总,向县委审计委员会提出综合或专题报告,并依据各审计结果运用单位职责提出意见建议。负责对县委审计委员会作出的处理意见进行跟踪督办和开展专项督察,将督察督办结果及时反馈给县委审计委员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委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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