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梓潼县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19)

2019-11-19 14:55 作者:梓潼县发展和改革局  来源:梓潼县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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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 三级项目 收费标准(详见表后相关文件) 收费文件(文号) 定价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是否涉企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是否涉进口环节 定价方法 备注
交通服务收费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县人民医院停车场 1、汽车:白天7:00—21:00   2元/辆·次;
晚上21:00—次日7:00   4元/辆·次;
2、摩托车:白天7:00—21:00  1元/辆·次;
晚上21:00—次日7:00   2元/辆·次。
梓发改商务〔2012〕63号 县人民政府 交通运输部门 政府定价 因院内基建等原因,现目前未收费,待基建完毕后重新制定相关标准后收取。
七曲山大庙景区停车场 汽车(含小汽车、客车、货车)为白天10元/辆.次,夜间20元/辆.次,摩托车为白天2元/辆.次,夜间4元/辆.次,白天停车时间为7:00—21:00,夜间停车时间为21:00—次日7:00。 梓发改商务〔2011〕32号 县人民政府 交通运输部门 政府定价 住宅小区停车服务除外
两弹城景区停车场 汽车(含小汽车、客车、货车)为白天10元/辆.次,夜间20元/辆.次,摩托车为白天2元/辆.次,夜间4元/辆.次,白天停车时间为7:00—21:00,夜间停车时间为21:00—次日7:00。 梓发改商务〔2013〕280号 县人民政府 交通运输部门 政府定价
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聚源首座停车场 小车(包含电动及燃油四轮车)起价:3元/4小时;超过4小时的,每1小时加收0.5元,超过部分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收。 梓发改〔2017〕19号 县人民政府 交通运输部门 政府定价  
老城区内三座停车场 1、摩托车(包含电瓶车、自行车、电动及燃油三轮车)起价1元/8小时;超过8小时的,每8小时加收1元,超过部分不足8小时的按8小时计收。
2、小车(包含电动及燃油四轮车)起价:3元/4小时;超过4小时的,每1小时加收0.5元,超过部分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收。
梓发改〔2017〕18号 县人民政府 交通运输部门 政府定价  
公共事业服务收费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经营服务收费管理的) 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城镇居民、规划区内的村民、暂住人口 5.00元/人·月;五保户、特困户免收,低保对象、下岗失业人员减半收。 梓府发〔2007〕14号 县人民政府 住建部门 政府定价  
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驻梓企事业单位)、学校、团体、驻梓部队 5.00元/人·月;按在职在册人数向单位计收,在校学生、幼儿免收。 梓府发〔2007〕14号 县人民政府 住建部门 政府定价  
医疗系统(含计生站) 10.00元/床·月;按实有床位70%入住率计收。
宾馆、旅馆 10.00元/床·月;按实有床位60%入住率计收。
洗脚房、美容、美发、保健房 10.00元/床·月;50㎡以上按0.3元/㎡·月计收。
歌舞、游戏厅、网吧、水吧、迪厅、休闲花园(楼) 10.00元/床·月;50㎡以上按0.3元/㎡·月计收。
餐饮业 (20㎡以内)10.00元/户·月;20㎡-40㎡ 15元/户·月;41㎡-80㎡ 25元/户·月;81㎡-200㎡ 40元/户·月;200㎡以上 75元/户·月。
百货、五金交电、副食、药店、日杂、干杂水果、小百货等经营门市部 (10㎡--40㎡)10.00元/户·月;41㎡-80㎡ 15元/户·月;81㎡-180㎡ 30元/户·月;181㎡以上大型商场、超市 65元/户·月(不含集贸市场内)。
建筑施工工地、装饰、装修 2.00元/㎡;按建筑面积,装修、装饰按施工面积计收。
集贸市场 100元-350元/个·月;由市场业主缴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产生垃圾量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猪、牛、羊屠宰场 30.00元/处·月。
鸡、鸭、鱼宰杀点 10.00元/处·月。
洗车场 30.00元/个·月。
固定摊位 3.00元/个·月;集贸市场以外。
流动摊点 0.50元/个·天;集贸市场以外。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住房物业管理费 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和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 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 0.2元—1.95元(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梓价发〔2009〕16号 县人民政府 住建部门 政府定价  
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 0.2元—1.95元(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梓价发〔2009〕16号 县人民政府 住建部门 政府定价  
生猪定点屠宰服务费收费标准     2元—12元(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梓物价[2007]11号 县人民政府 农业部门 政府定价 暂按现行价格政策执行,待《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44号)修订后,按新规定放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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