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梓潼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2018-07-25 16:22 作者:梓潼县住建局  来源: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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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规划、测绘、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房产管理、房屋征收与补偿、人民防空、民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测绘、房产管理、住房保障、工程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环境卫生事业和风景园林事业有关规定及工作计划;拟订全县人民防空、民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设科技、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业、市政公用事业和风景园林的监督管理和指导;负责住房制度改革、住房保障、农村房屋产权制度改革、房屋登记、城市房屋安全、抗震设防及加固、物业管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房产信息档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建设工程造价及标准定额、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和指导;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和政务公开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进新型城镇化和智慧城市建设;负责编制全县房产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经县政府委托,组织编制、调整、修订、报批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各种专业规划;依据近期建设规划拟订年度用地规划;参与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参与编制江河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参与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权限依法核发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划许可证书;负责建设项目验线、竣工规划核实等规划批后管理工作;负责规划设计市场管理和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负责监察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三)负责测绘行业管理和地理信息资源管理工作;承担基础测绘、测量标志、地籍测绘、行政区域界线等管理及测绘资质初审工作。
(四)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贯彻执行住房保障相关政策;拟订全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发展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按权限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全县房产行业管理;拟订房地产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负责城区商品房预(销)售监督管理;负责履行证后预售合同备案登记确认、预售资金监管、市场纠纷调解;负责商品房的备案、预售管理及网上签约管理工作;协同发展改革部门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立项初审;按权限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审查、审核及相关业务培训;负责房地产开发行为及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监督管理。
(六)制定建筑市场、施工现场、质量和安全等方面的政策性措施;承担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责任;负责从事建筑活动市场准入行为的监督管理;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责任;指导全县建筑活动;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审查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机构的资质;指导、管理建筑市场与室内外装饰装修市场的准入、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和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负责散装水泥推广发展工作。
(七)承担指导全县城镇建设管理的责任,贯彻执行城镇建设的有关政策;负责指导全县供气、供水、热力、排水和节水、燃气、污水和垃圾处理工作并对城区相应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城镇城市路灯、城区堤防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指导城镇市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指导城镇防汛排涝工作;负责指导城市采水、管网输水和用户用水的节约用水工作;负责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公用事业行业特许经营的监督管理。
(八)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贯彻执行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有关政策;指导重点(示范)乡镇建设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造工作;指导和组织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受灾村镇及国家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地区村镇迁建、重建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审核、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九)贯彻执行国务院、省和市、县有关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方针、政策;拟订全县新型城镇化政策措施;拟订全县新型城镇化阶段性工作目标、年度计划和考核指标。
(十)负责勘察设计行业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批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秩序和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指导工程建设抗震设防工作,指导和组织减灾防灾工作;负责勘察设计技术质量监督管理;负责勘察设计市场准入,管理和规范勘察设计市场;按权限负责市政工程项目、各类房屋建筑项目、房屋建筑附属设施及其配套的管线与设备安装项目的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工作;组织开展城市建筑物抗震性能普查、鉴定、加固和改造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抗震技术地方规范和标准图集,指导村镇和农村建设抗震工作;负责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及抗震加固监督管理。
(十一)拟订住建行业科技发展和建筑节能规划;负责“四新”技术(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推广与应用工作;负责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及减排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墙改和建筑节能政策;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住建行业节能减排,指导智慧城市建设;组织实施重点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工作;负责推进墙体材料革新。
(十二)负责收集整理、统筹城区范围内的市政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拟订县本级城市重点工程建设的年度计划和项目储备,负责县本级财政投资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市政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及旧城改造工作。
(十三)按权限负责全县风景区管理;负责梓潼城区园林绿化的监督管理;指导全县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建设和管理;指导城区和风景名胜区内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负责全县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的申报;拟订全县风景园林事业的行业发展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实施意见;负责城市公园管理工作;指导城镇园林绿化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
(十四)负责城区市政道路、城市绿化、市政桥梁、排水排涝管网及泵站的维护和监督管理及指导。
(十五)拟订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政策措施;负责城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工作;指导全县房屋登记工作。
(十六)拟订全县农村房屋产权制度改革政策措施;指导全县农村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和相关农房资产转化工作。
(十七)拟订全县物业管理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核准、审核。
(十八)按权限负责全县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拟订全县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政策措施;按权限负责房屋白蚁防治、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及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的监督管理;按权限负责全县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十九)负责全县房产管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和政务公开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房地产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依法查处;负责受理职责范围内涉及房地产管理纠纷的调解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二十)承担全县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订全县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落实上级房改政策;按权限负责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住房补贴资金、集资建房的管理工作;负责县级单位政策性住房出售的审批及上市交易的监督管理;按权限负责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的审核、单位房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核准;指导全县房改政策的实施。
(二十一)拟订全县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政策措施,指导全县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按权限负责全县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的监督管理;按权限负责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十二)拟订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政策措施;拟订编制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负责城区国有土地上重大和跨区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指导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十三)负责全县房产行业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全县房产信息系统安全的管理;负责草拟全县集体土地房屋登记管理和房屋产权流转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落实私房政策工作;负责城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及利用工作,指导全县城乡建设档案和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管理工作。
(二十四)负责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审核。
(二十五)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定额,监督管理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执业,负责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定额、全国统一定额、行业标准定额、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全省统一定额、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按权限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开工审批和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工程建设活动中工程造价的执法监督。
(二十六)负责全县人民防空工作。
(二十七)负责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房产行业学会协会的监督管理。
(二十八)承担有关议事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十九)承担经县政府批准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十)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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