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梓府复决字〔2023〕23号)

2023-11-21 14:26 作者:梓潼县司法局  来源:梓潼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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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梓府复决字〔202323

 

申请人:绵阳XXXX有限责任公司

 所:绵阳市XX

法定代表人:任XX,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符X,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梓潼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址:梓潼县五丁路北段432号

法定代表人:苏保富,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强制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8月17日收悉,并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机关受理后,分别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经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确认被申请人扣押、没收申请人的泔水油、油桶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二、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泔水油、油桶损失共计10000元。

申请人称2023年1月13日,被申请人安排工作人员黄XX(职务:副中队长)以申请人擅自在梓潼县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为由,扣押、没收申请人的泔水油、油桶共计5桶,价值人民币约10000元。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在执法现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法执法,也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向申请人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在早已超出扣押期限后,至今未向申请人说明其行政强制行为是扣押还是没收,后续如何处置。申请人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并请复议机关查明事实后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反映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13日扣押其泔水油、油桶共计5桶的情况不实。当日被申请人协管员黄XX例行巡查到此路段,发现申请人与梓潼县汇智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智公司)在发生餐厨垃圾收集纠纷,黄乙洲同志向他们进行了相关法律宣传,告知两家都要依法合规经营。

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13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黄XX例行巡查发现,申请人与梓潼县汇智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智公司”)发生餐厨垃圾收集纠纷,黄XX宣传并告知要依法依规经营,汇智公司组织人员对申请人收集的5桶餐厨垃圾进行了控制。

另查明:2023年7月15日,汇智公司作出《关于绵阳惠城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违规收集餐厨垃圾的情况说明》,载明:我公司是梓潼县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活动的合法经营单位。绵阳惠诚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多次到梓潼县辖区非法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活动,严重侵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2023年1月13日,我公司又发现绵阳惠诚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在梓潼县辖区内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活动,为有效制止该公司的不法行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我公司人员向现场餐厨垃圾的收集人员告知相关法律法规后,对绵阳惠诚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收集的5桶餐厨垃圾进行了控制,并按餐厨垃圾的处置程序进行了统一处置。

上述事实,有光盘视频一段、《关于绵阳惠城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违规收集餐厨垃圾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仅对申请人和汇智公司就餐厨垃圾收集经营活动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宣传,告知双方要依法依规经营,并未作出扣押、没收申请人油桶的行政行为。控制申请人5桶餐厨垃圾的为汇智公司,该行为不属于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故申请人所申请行政复议事项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且案涉行为发生时间是2023年1月13日,其时间已超过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

综上,被申请人与案涉行为无关,不是本案的适格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四)项、第四十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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