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梓府复终字〔2022〕17号
申请人: 梓潼县嘉合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一春堂店
经营场所: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文昌镇桂香路南段278号金域上城1栋1单元1层5号
经营者:董太国
委托代理人:何x,住四川省xx。
委托代理人:左xx,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梓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梓潼县文昌镇中和街西段147号
法定代表人:严春宝,局长
委托代理人:董x,梓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稽查股股长。
委托代理人:王xx,梓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稽查股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川市监绵梓处罚〔2021〕1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7月12日收悉,并于同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2 年9月30日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