梓潼县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流程(试行)

2022-01-06 09:32 作者:梓潼县司法局  来源:梓潼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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梓潼县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流程(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申请人当面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立案人员应当场向申请人出具《接收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回执》。

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立案人员应当拆封邮件并保存邮件单据

申请人以电子邮件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立案人员应当截图保存电子邮件并打印。

申请人口头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立案人员应当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当场向申请人出具《接收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回执》。

第二条  立案人员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当日进行案件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案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以及申请方式等。

第三条  立案人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认文书送达地址:

(一)当面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填写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二)以邮寄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以申请书上的地址作为文书送达地址;

(三)以电子邮件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以申请人指定的电子邮箱作为文书送达地址。

第四条  立案人员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2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制作立案文书并呈送股室和分管负责人:

(一)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制作《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

(二)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三)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制作《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

(四)符合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

(五)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立案文书由股室负责人审核,行政复议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审批。

第五条  立案文书经审批后,由立案人员在法定期限内寄送案件当事人。

第六条  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在立案文书寄送当事人之日起2内,由立案人员将涉案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据材料、《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邮寄单据、收件回执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以及本流程第一条规定的案件材料移交办案人员,并办理书面移交手续。

 

第二章    

第七条  股室负责人确定一名行政复议员作为主办人和名行政复议员作为协办人,立案人员将案件材料移交案件主办人。

第八条  案件主办人应当在答复期限届满前督促被申请人按时提交证据材料和行政复议答复书。

第九条  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后,案件主办人应当在3日内进行初审,答复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被申请人在5日内作出补充答复或者重新答复。

第十条  案件主办人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不清或者证据材料互相矛盾的,可以调查取证、现场勘验;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个人了解情况;也可以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从事前款活动应当由两名以上的行政复议员参加,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第十一条  对重大、复杂、主要事实不清或者申请人、第三人申请听证的案件,案件主办人认为需要召开听证会的,报股室负责人同意后,按照《梓潼县行政复议案件听证规则(试行)》的规定举行听证。

第十二条  案件主办人认为办理的案件涉及专门事项需要委托鉴定机构鉴定的,报经股室负责人同意后,可委托鉴定机构鉴定。

第十三条  依法可以调解的案件,案件主办人应当按照梓潼县行政复议调解工作规则(试行)》的规定及时组织调解。

经调解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终止调解,及时恢复审理。

第十四条  本流程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各项办案程序,应当自案件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需要中止、恢复审理的,案件主办人应当分别制作行政复议中止、恢复审理文书,报请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审批行政复议需要延期审理的,案件主办人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延期审理文书,报请分管副县长审批。

第十六条  审理期限届满20日前,案件主办人应当将案件提交评议。

经评议形成一致意见的,以评议的结果作为该案件的最终结果,并由主办人报告股室负责人审核。

经评议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案件主办人按照《梓潼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报请审议。

案件主办人列席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理会议,汇报案件并负责会议记录。

第十七条  审理期限届满15日前,案件主办人根据本流程第十六条规定形成的审理结果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报股室负责人审核。

审理期限届满10日前,股室负责人按照本流程第十八条的规定报批。

经调解,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案件主办人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并按照前两款的规定报审。

第十八条  根据县人民政府的授权,作出终止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及调解书,报请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审批;作出维持、驳回、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法定职责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报请分管副县长审批。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调解书按照本流程第十八条的规定审批后,加盖行政复议专用章,由案件主办人在审理期限届满前寄送当事人。

 

第三章    

第二十条  直接送达文书的,案件主办人应当要求被送达人填写《送达回证》,并将其归入案卷。

第二十一条  邮寄送达行政复议文书的,案件主办人按照本流程第六条确认的地址寄送,并将邮寄单据归入案卷。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要求电子送达的,案件主办人将行政复议文书的电子文本发送至当事人指定的电子邮箱,并截图电子邮件保存送达记录。

第二十三条  采取其他方式送达行政复议文书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第二十六条  案件主办人应当自案件办结之日起2个月内,将案件材料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并办理书面移交手续。

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该案件材料暂不移交。

第二十七条  移交归档的案件材料包括: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第三人提交的答复书及证据材料,调查询问笔录,行政复议延期、中止、恢复审理文书,听证笔录,案件评议及审议记录,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邮寄单据等。

案件材料缺失的,案件主办人应当在移交前补齐。

第二十八条  本流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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