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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梓潼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2019-04-25 00:00 截止日期:2019-05-10 00:00 征集状态: 已结束

为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政策体系,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家七部委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住建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梓潼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该办法公示,向广大群众征求意见。

    公示时间:2019年4月25日至5月10日

    联系人:梓潼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股  宋斐明

    地  址:梓潼县城北新区二号楼3-27

    联系电话:0816-8264810

梓潼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政策体系,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家七部委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住建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政府面向社会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条 县住建部门负责本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管理工作。县发改、财政、国土、税务等部门协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相关工作。

 

第一章 上市交易管理

第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并取得合法《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方可申请上市交易。

第五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起始时间,以签订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时间为准。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办理完全产权需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标准为:

1、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72元/平方米(人防异地建设费35元/平方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35元/平方米、垃圾处理费2元/平方米)。房屋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

2、房屋维修基金50元/平方米。

3、土地性质为划拨的经济适用住房需按国家有关规定补缴“划转出”土地出让金。

上述费用第1、2项由住房保障部门收取;第3项由国土部门收取。

第七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上市交易: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未取得合法房屋权属证书的;

(二)未按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补缴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增值收益、土地出让金等价款的;

(三)产权共有的房屋,共有人不同意上市交易的;

(四)违反规定出租、出借以及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五)已被政府列入征收范围的;

(六)司法机关依法裁定、决定限制其房地产权利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上市交易的情形。

第八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如需取得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县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表;

2.经济适用住房权属证书和购房合同;

3.房屋所有权人(含共有权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证明;

4.经济适用住房全额购房发票;

5.房屋共有权人同意上市交易的书面意见;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材料。

(二)住房保障部门在收到申请人办理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申请及相关资料后,出具办理完全产权或同意上市交易审核意见。

(三)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产权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申请人与受让人持经济适用住房办理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审核意见、土地出让金缴纳票据、纳税票据、产权证书、身份证明、合同等,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第九条  购得经济适用住房后(包括不满5年的情况),因下列特殊情形需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依下述办法处理:

(一)因继承需转移房屋所有权的,提供经公证的其他继承人书面意见,若继承人家庭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办理继承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后,原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从原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二)因离婚需转移房屋所有权的,提供离婚判决或协议,受让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经县住房保障部门核准后,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后,原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从原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其经济适用住房可以由政府收购,申请人也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上市交易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三)因通过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等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提交相关法律文书,受让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经县住房保障部门核准后,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后,原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从原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四)继承人或受让人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购或由继承人、受让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上市交易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二章 政府回购

 

第十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有下列情形的,政府优先回购,回购价格按照经适房原价格折旧,每年扣减2%计算:

(一)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出租、出借或改变使用性质拒不改正的;

(二)购房人因特殊原因,自愿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的;

(三)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回购价格=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单价×购买面积×(1-签订合同时至回购时的年限×2%)。

回购所产生的税费按相关规定双方各自承担。对房屋的装修、改造以及其他附加费用,回购时不予补偿;对购房款自缴纳之日起至回购时的利息不予计算。

第十二条 回购资金原则上通过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资金筹集,明确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回购资金可在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中列支。

回购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要求的,可变更性质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由县住房保障部门统一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也可由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的家庭购买。

第十三条 回购经济适用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县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入户查勘,了解房屋状况,确认购房人结清供水、供电、供气和物业管理等费用;

(二)县住房保障部门审定后,与购房人签订回购协议,支付回购房款; 回购协议要明确回购理由及迁出期限。

(三)县不动产登记部门凭回购协议及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未获得完全产权前,只能由购房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自住,不得出售、出租、出借和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第十五条  对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人在规定的迁出期限内迁出的,县住房保障部门在其迁出后15个工作日内付清房款,收回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在规定的迁出期限内未迁出的,可依照相关法律进行处置。

第十六条 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能提供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的,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代理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出租等交易手续。

第十七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退出交由政府回购,或通过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第十八条  单身已购经适房者婚后增加共有人,共有人需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条件,购房者也可通过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再增加共有人。

第十九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家庭不得再申请公租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因重大疾病、意外灾难需出售房屋情况除外。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中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梓潼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为长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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