梓府公告〔2024〕2号
梓潼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开征求《梓潼县文昌镇棚户区(城中村)第二批改造项目老人大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改善人居环境质量,县政府决定实施梓潼县文昌镇棚户区(城中村)第二批改造项目,拟对项目范围内老人大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已拟定《梓潼县文昌镇棚户区(城中村)第二批改造项目老人大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并经有关部门论证。现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将该方案在梓潼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zitong.gov.cn)和房屋征收现场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2024年4月12日至2024年5月11日止。被征收人如需提交意见,应在该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梓潼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同时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梓潼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电话:0816-8261480。
地址:梓潼县文昌镇城北集中办公区。
现场接待:城北集中办公区2号楼三楼26室。
附件:梓潼县文昌镇棚户区(城中村)第二批改造项目老人大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梓潼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0日
附件
梓潼县文昌镇棚户区(城中村)第二批改造
项目老人大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城镇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改善居民居住条件,经调查摸底征集被搬迁人意见,县政府拟对文昌镇棚户区(城中村)第二批改造项目范围内老人大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为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提升城市品位形象。
二、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根据规划用地范围并结合拟征收范围内房屋实际状况,已确定本项目中老人大片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东临崇文广场和茂陵巷、南临农业银行、西临滨河路、北临崇文街东段。该区域内房屋修建时间比较久远,为砖混结构房屋,涉及原人大、乡镇企业局、卫生局、广播局和农行职工住宿楼。
三、征收主体、部门、实施单位
(一)征收主体:梓潼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梓潼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梓潼县文昌镇人民政府
四、实施征收时间
(一)签约期限:自县政府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
(二)搬迁期限: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
五、征收补偿政策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
六、补偿原则
凡在文昌镇棚户区(城中村)第二批改造项目老人大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按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一)被征收人认定原则
1.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载明的权利人,即房屋所有权人;
2.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人;
3.因继承、受遗赠等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人;
4.不属前三项情形,由征收工作领导小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认定。
(二)房屋用途认定原则
1.住宅用房: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记载用途为住宅的认定为住宅用房。
2.商业用房: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记载用途为商业的认定为商业用房。
3.以上两种情况以外的、无产权证的、实际用途与证载用途不一致的情形等,由征收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三)房屋面积认定原则
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不动产权证或由征收部门委托第三方测绘公司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及规范要求测绘的建筑面积予以认定。
七、征收补偿方式
采用房屋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征收补偿方式。
(一)住宅用房征收补偿
1.产权调换方式。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屋实行1:1.1产权调换,超出或不足面积部分均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前3个月内、安置点周边楼盘商品住房销售均价为参考,经房屋征收领导小组审定后找补结算。调换后的房屋,被征收人不找补楼层差和结构差。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原有房屋的水、电、气等在产权调换时,按现行规范标准予以恢复,具体数量在协议中明确,超出部分由被征收人按有关规定自行承担。被征收房屋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的,由被征收人按划拨转出让政策规定缴纳被征收房屋土地出让金。
2.货币补偿方式。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含通信、水电气、空调移机、室内装饰装修及相关设施设备损失等)。
(二)商业用房征收补偿
1.产权调换方式。由评估机构对其价值进行评估认定后进行等价值调换住房,调换房屋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前3个月内、安置点周边楼盘商品住房销售均价为参考,经房屋征收领导小组审定后找补结算。调换后的房屋,被征收人不找补楼层差和结构差。原有房屋的水、电、气等在产权调换时,按现行规范标准予以恢复,具体数量在协议中明确,超出部分由被征收人按有关规定自行承担。
2.货币补偿方式。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含通信、水电气、空调移机、室内装饰装修及相关设施设备损失等)。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因征收商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四)搬迁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搬迁费按1000元/户予以补助;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费按1000元/户予以补助,计2次。
(五)奖励。被征收人在公告规定时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每套给予5000元奖励。
八、产权调换房屋情况
(一)调换房屋基本情况
征收人提供由梓潼县聚源资产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翠云廊·太府”1号、7号、13号楼进行现房调换,位于文昌镇翠云街西段。
(二)选房时间
签订房屋征收协议之日起10日内。
(三)调换房屋选房原则
产权调换房屋的选房顺序按签约后腾退房屋先后顺序进行,原则上被征收人选取安置房屋面积不低于产权调换面积。
(四)调换房屋办证有关事项
1.调换房屋由安置房修建企业梓潼县聚源资产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动产权证(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
2.被征收人承担调换房屋办证应缴纳的印花税、办证工本费和超面积部分契税,其余相关税费由梓潼县聚源资产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按有关政策承担。
3.调换房屋的维修基金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4.调换房屋的物业费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九、付款及结算方式
征收补偿协议签订生效后,被征收人腾空被征收房屋,交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等资料,选定房屋后10日内,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按照签订的补偿协议约定的付款方式相互找补相关费用。
十、征收评估
被征收房屋需要评估确定价值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5日内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从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当事人对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绵阳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十一、其他事项
(一)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后,房地产评估机构开展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被征收人应提供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资料。
(二)被征收人凭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等相关有效证件原件,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本方案,就安置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搬迁费、搬迁期限等事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生效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结清水电气网等费用,并委托征收实施单位申请房屋、土地注销登记。被征收房屋搬迁经验收合格后,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实施统一管理。被征收人要保持被征收房屋的完整性,不得自行拆除、损坏,否则将视损坏程度按相应的补偿价值扣除,如发生安全事故由被征收人负完全责任。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安置签约期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梓潼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五)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或梓潼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拒不搬迁的,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由梓潼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本方案仅适用于文昌镇棚户区(城中村)第二批改造项目范围内老人大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因政策调整而改变补偿标准。
(七)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梓潼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梓潼县文昌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梓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