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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蜀道翠云廊梓潼段自然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 通知

征集时间:2023-08-24 00:00 截止日期:2023-08-24 00:00 征集状态: 已结束

梓潼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关于公开征求《蜀道翠云廊梓潼段自然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

通知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关于翠云廊保护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梓潼县文广旅局牵头起草了《蜀道翠云廊梓潼段自然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让广大群众全面参与了解蜀道翠云廊梓潼段的保护工作中来,现通过公开征求、吸纳广大群众的建议和意见,我们将认真研究梳理群众的意见,细化管理办法,做好遗产保护工作。

 

附件:蜀道翠云廊梓潼段自然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梓潼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3年8月24日

 

(联系人:杨媛,联系电话:18200129682)

 

 

附件

蜀道翠云廊梓潼段自然历史文化遗产

保护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蜀道翠云廊梓潼段古柏树、古建筑、古文化等自然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根据《世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国古文化遗址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绵阳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蜀道翠云廊梓潼段,南起石牛镇罗汉桥,经长卿、文昌镇,北止演武镇李家店界牌,与剑阁县武连镇相连。包括梓潼县翠云廊沿线的古建筑、古蜀道、古遗址、古柏树、古文化等。

本办法所称的古柏树,是指经依法认定的树龄100年以上的柏树,法律、法规对其他经依法认定的稀有、珍贵树木和具有历史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古建筑,是指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保护价值、艺术价值的历史建筑、文物建筑及其他建筑。

本办法所称的古文化,是指梓潼县蜀道翠云廊沿线的文昌文化、三国文化、红色文化、古柏文化、古蜀道文化等历史文化。

第三条 蜀道翠云廊梓潼段自然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实行保护与利用相结合、整体环境风貌控制与重点保护相结合、专门管理与群众参与相结合。

第四条 凡在蜀道翠云廊梓潼段从事保护管理、生产经营、开发建设和旅游、考察、宗教、文化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全面负责蜀道翠云廊梓潼段自然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编制保护规划,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将保护和管理所需的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县人民政府每五年向县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保护管理情况。

县文化旅游(文物部门)负责梓潼蜀道翠云廊沿线古文化、古建筑的行业保护管理工作,协调、解决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历保护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制定管理制度,落实工作措施,负责安全监督工作。

县自然资源(林业部门)主要负责古柏树保护和培植相关工作。县人民政府、住建、发改、公安、财政、民政、交通运输、文广旅、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乡村振兴、教育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柏树保护相关工作。

县新闻出版、教体、科技、融媒体中心等部门做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自然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蜀道翠云廊梓潼段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七曲山风景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辖区内蜀道翠云廊古柏树、古建筑、古文化等自然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六条 蜀道翠云廊梓潼段古柏树、古建筑、古文化等自然历史文化遗产不得非法转让、抵押,不得开展不利于保护管理的活动。

第七条 县内一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历史文化遗产的义务,对一切破坏自然历史文化遗产的行为都有制止和检举的权利。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八条 县文化旅游(文物部门)建立梓潼县古建筑、古文化保护档案库,并利用已建立的“智慧文保”管理县内古建筑、古文化遗产,加强日常维护和监测,实行动态管理。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属地镇(乡)人民政府、七曲山风景区管委会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县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在蜀道翠云廊梓潼段参观游览区内设置服务项目,应当符合古柏树、古建筑、古文化等自然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要求,服务项目由县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实施服务项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并维护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涉及蜀道翠云廊梓潼段古柏树、古建筑、古文化等自然历史文化遗产的建设项目,因工程建设有特殊需要的,必须按法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 如遇大风、洪水、雷击等异常危害时,管护责任单位要采取紧急保护措施,同时向县级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蜀道翠云廊梓潼段保护范围内的柏树补植和恢复的绿化工作,维护自然环境风貌。

第十三条 在梓潼蜀道翠云廊沿线保护范围内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及其他有组织的群众性活动,应当制订保护预案,落实保护措施,报请相关部门审核实施。

第十四条 古柏树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以下管护职责:

(一)确定或者委托专门人员负责管护;

(二)按照技术规范管护古柏树;

(三)古柏树长势衰弱或濒危时,及时报告县自然资源局,并按照县自然资源局的要求进行治理和复壮。

第十五条 县文物部门应对梓潼县蜀道翠云廊沿线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设立文物保护标识标牌,划定文物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具体保护措施,进行公告。制定文物安全保护制度,文物安全工作预案,检查督促沿线乡镇文物保护工作,每月开展一次以上检查,做好巡查登记。沿线镇人民政府、七曲山管理委员会应对辖区内蜀道翠云廊梓潼段历史文化遗产负责保护管理,坚持每月巡查一次,并建立巡查档案。

第十六条 古柏树的管护责任单位要切实做好保护工作,除古柏树保护施工外,禁止一切损害其生长的行为。

(一)严禁损伤树皮、攀折树枝,不准在树干上敲打、钉钉、刻划、架电线、拴绳挂物;

(二)严禁在树冠覆盖范围内圈围、挖土、堆土、堆物和作业;

(三)严禁借树搭棚或兴建临时建筑;

(四)严禁在距树冠垂直投影3米范围内封砌地板,倾倒污水、废渣、废土等危害树木生长的物质;

(五)未经县自然资源局同意,不得采集树种和果实。

(六)交通运输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公路时,应对古柏及所涉及的古树名木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由自然资源局进行评估、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蜀道翠云廊梓潼沿线自然历史文化遗产所在区域的建设行为应当符合各类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有损文物安全或损害构成古建筑整体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禁止在梓潼蜀道翠云廊沿线保护范围内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禁止在梓潼蜀道翠云廊沿线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下列建设行为:

(一)修建风格、高度、体量、色调等与文物及其环境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安装产生强烈震动可能危及文物安全或污染文物及其环境的设施;

(三)进行产生强烈震动可能危及文物安全的作业;

(四)其他可能有损文物历史风貌或文物安全的工程建设行为。

梓潼蜀道翠云廊沿线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已有的或在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或迁出。

 

第三章 传承利用

 

第十八条 蜀道翠云廊梓潼段古柏树、古建筑、古文化等自然历史文化遗产的传承利用应当遵循保护优先、合理适度、可持续的原则,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与文物保护、风景名胜的保护利用有机结合。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对蜀道翠云廊沿线古柏树、古建筑、古文化的突出普遍价值进行分析论证,加强古柏树、古建筑的保护利用和古文化的发掘、整理和研究,提炼升华其当代价值和时代精神。

第二十条 县级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合作,推动蜀道翠云廊沿线古柏树、古建筑、古文化研究和成果应用。

鼓励组织和个人以捐资、认养形式参与古柏树的保护管理。捐资、认养费要专款专用。

鼓励组织和个人开展古建筑、古蜀道、古文化研究,对有重要价值的研究成果,县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采纳和运用。

鼓励县内单位和个人开展以古柏树、古建筑、古文化为背景的文化产品创作,相关文创产品需接受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每年农历二月初三确定为文化宣传推广日,通过举办海峡两岸文昌文化交流活动、古柏历史知识普及等活动,加强蜀道翠云廊梓潼段古柏树、古建筑、古文化等自然历史文化遗产的宣传推广。

第二十二条 组织开展蜀道翠云廊梓潼段古柏树、古建筑、古文化等自然历史文化遗产宣传科普进校园、进社区、进小区、进景区、进村社的“五进”活动。

第二十三条 把蜀道翠云廊梓潼段资源开发与蜀道旅游、乡村旅游、生态旅游等结合起来,主动融入大蜀道文化旅游宣传推介活动,推动大蜀道文化旅游振兴和发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擅自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柏树,由县自然资源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砍伐或者移植的古柏树和违法所得,并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砍伐一级古柏树的,每株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砍伐二级古柏树的,每株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砍伐三级古柏树的,每株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罚款。

(二)擅自移植一级古柏树的,每株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擅自移植二级古柏树的,每株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砍伐三级古柏树的,每株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罚款。擅自移植古柏树,造成古柏树死亡的,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至第六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自然资源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根据古柏树等级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剥损树皮、掘根、向古柏树灌注有毒有害物质的,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古柏树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古柏树保护范围内敷设管线、架设电线、淹渍或者封死地面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刻划、钉钉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在古柏树保护范围内挖坑取土、采石取砂、排放烟气、倾倒污水垃圾、堆放或者倾倒易燃易爆或者有毒有害物品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在古柏树上缠绕、悬挂物体或者使用树干作支撑物、紧挨树干堆压物品,或者有其他损害古柏树的行为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古柏树死亡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第七款规定,建设单位未采取避让或者保护措施的,由县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古柏树保护级别等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古柏树死亡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第二十八条 妨碍相关部门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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