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梓仙国土资集用(2010)第8-035号
张兴户
集有土地建设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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梓潼县黎雅镇大元包村7组(原仙鹅乡裕华村3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