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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布

2022-01-30 15:00 作者:梓潼县住建局  来源:梓潼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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梓府房征决公告〔2022〕1号

 

梓潼县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因文昌公园二期改造项目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梓潼县人民政府于2022年1月28日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书》(梓府房征决〔2022〕1号),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文昌公园二期改造建设项目需要。

二、征收范围

原花果山九院运输部甲区(具体范围以选址工作红线图为准)。

三、房屋征收部门

梓潼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

梓潼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征收时间

自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

六、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见附件《梓潼县文昌公园二期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七、办公地点

城北集中办公区2号楼三楼26室。联系电话0816-8261480。监督举报电话0816-8261325。

上述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请在公告的签约期限内,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及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到办公点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被征收人如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向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梓潼县文昌公园二期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补偿方案

 

梓潼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8日

附件

 

梓潼县文昌公园二期改造项目国有

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完善城市功能配套,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文昌公园及原九院运输部进行全面改造提升。为做好该项目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文昌公园二期改造建设项目需要。

二、征收范围及房屋基本情况

原花果山九院运输部甲区(具体范围以选址工作红线图为准)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总户数5户,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3706.3平方米。

三、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及被征收人

(一)征收部门梓潼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征收实施单位梓潼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人。

(四)征收工作组办公地点城北集中办公区 2号楼三楼26室,联系电话∶0816-8261480。

四、实施征收时间

(一)签约期限自县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

(二)搬迁期限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15日内。五、征收补偿政策及补偿依据

(一)征收补偿政策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征收补偿依据

1.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已依法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应当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2.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被征收人房屋未经房屋权属登记的,被征收人应当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相关建房手续,由认定组进行调查、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六、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以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为标准,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不动产所有权人)进行货币形式的补偿。

(二)产权调换以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为依据,由征收部门提供安置房源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价值的差价。

七、征收评估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的价值,均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5日内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从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确定。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当事人对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八、补偿、补助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包括被征收房屋、房屋装修以及附属物等的价值,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并给予补偿。

(二)搬迁费

1.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搬迁费为每户 2000元。固定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等迁移产生的费用,以各运营商公布的迁移费标准为准。

2.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费包含机器设备的拆卸、搬运、安装、调试等费用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等费用,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其实际情况评估确定给予一次性补偿,评估结果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九、其他

(一)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实地踏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被征收人应提供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资料。

(二)被征收人在搬迁时应向水电等相关部门缴清费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相关设施设备。

(三)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办理房屋腾空移交手续,并将被征收房屋交给征收部门验收接管。不得损坏房屋及附属设施,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四)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所涉房屋相关权属证明、使用证明,并提交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证件。

(五)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安置签约期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梓潼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六)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或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梓潼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本方案未尽事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房屋征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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