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梓潼县民政局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办法

2022-06-02 10:26 作者:梓潼民政局  来源:梓潼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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梓潼县民政局

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办法

 梓民发〔2016〕112号


为了认真贯彻国发〔2012〕45号、民发〔2012〕220号、川府发〔2013〕28号、川民发〔2013〕208号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严格低保享受的资格条件,规范低保审核审批操作程序,细化家庭经济核算办法,做到不错不漏、应保尽保、应退即退,切实有效杜绝人情保、关系保。特制定《梓潼县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办法》。

一、 基本原则

对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管理服务,定期跟踪保障对象家庭变化情况,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各乡(镇)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并根据报告情况分类、定期开展核查,将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可每年核查一次;对于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

二、具体措施

(一)进一步加大清退力度。坚持慎重、稳妥的原则,注重宣传和调研,控制把握好节奏,采用逐年渐进式的方式进行,不搞一刀切,充分发挥群众举报的作用进一步加大清退力度;认真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四川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算与评估办法(试行)》,依据《绵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是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的对象;

二是不如实申报或者拒绝核查家庭收入状况的对象;

三是有嫖娼、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且尚未改正的对象;

四是在法定就业年龄内且具有正常劳动能力的,无正当理由一年内3次拒绝政府提供的劳动就业岗位或不按规定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的对象;

五是拥有商业门面、店铺,租金收入按家庭人口计算,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对象;

六是家庭拥有生活汽车(残疾人功能性代步机动车除外),拥有船舶、工程机械或车辆的对象;

七是拥有两套以上住房或单套住房人均居住面积超过当地人均居住面积2倍的对象;

八是大学已毕业的对象;

九是领取社保退休金的对象;

十是经商且在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对象;

十一是长期婚嫁空挂的对象。

(二)加强信息资源核对。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规定:民政部门与公安、人社、财政、住建、房管、工商、税务、金融部门、统计部门等协调,建立信息和资源共享平台,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准确核对,做到应退即退,各部门职责如下: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救助申请人家庭成员户口信息和拥有机动车辆信息。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救助申请人家庭成员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领取社会保险金、家庭成员失业登记等信息。

财政部门:负责民政部门开展资源信息比对工作所需的经费和维护网络信息系统经费。

住建、房管部门:负责提供救助申请人家庭成员房产拥有、房产交易和出租房屋等信息。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工商注册登记有关信息。

税务部门:负责在职责范围内提供救助申请人家庭成员在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信息。

金融部门:根据救助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书面授权,依法负责提供救助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存、贷款和有价证券等信息。

统计部门:负责提供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数据及相关资料。

(三)严格低保审批条件。严格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低保相关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保障范围;特别是对失地农民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规定:“对家庭确有生活困难,符合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失地农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立即停止将征地拆迁与低保享受直接挂钩的错误做法。

(四)科学核算家庭收入。认真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制定科学合理、适合我县实际的《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算与评估办法》,科学核算家庭收入。按照先农村后城市逐村(居)民委员会重新进行低保认定,做到不漏保、不错保;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实行备案制度,有效杜绝人情保、关系保。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民政部门要牵头报经政府同意成立由县民政局、公安、人社、财政、住建、房管、工商、税务、金融部门、统计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动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整合、共享各方面资源。领导小组要经常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动态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共同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并抓好落实。

(二)强化监督。要依法加强动态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管,健全社会监督检查机制,实施有效的纪律监督、审计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完善公示制度和低保备案制度,结合政务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布救助政策的落实情况,确保动态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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