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梓环罚〔2024〕6号
梓潼君辉膨润土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 91510725671440779H
法定代表人: 宋** 身份证号码: 410311********2021
地址: 梓潼县玛瑙镇大埝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 2024年 7月 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作为矿产开采企业,位于梓潼县玛瑙镇龙台村的矿山未落实遮盖、湿法作业等防扬尘措施,现场可见扬尘。
经查明:你公司主要从事膨润土矿开采及膨润土加工,矿区位于梓潼县玛瑙镇龙台村,矿区的1区于2021年停止开采作业,场地用于临时堆放2区开采出来的膨润土矿,临时堆场一般使用防尘网覆盖,因前期大雨,你公司按照应急管理要求将全部机械及人员离场,导致防尘网破损后未及时更换,恢复开采作业后未及时对堆场进行覆盖,我局在7月24日现场检查发现露天堆放有一长30米、宽20米、高5米开采出的膨润土矿石堆。矿区的2区在7月24日检查当日正在挖土回填平整场地,现场有破碎机作业,但因复工时未及时将洒水车运至现场,因此在破碎时未湿法作业,现场可见扬尘。2024年9月26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开展问题整改情况复查时发现你单位已停止开采作业,临时堆场已取消,现场堆放的膨润土矿已全部转移,现场已配备洒水作业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7月24日绵阳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矿区现场检查时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9月26日绵阳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9月27日绵阳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安全员郑*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4、2024年9月26日绵阳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复查时所作《现场复查笔录》;
5、2024年7月30日你公司提供的《膨润土矿开采及膨润土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
6、2024年7月30日你公司提供的《梓潼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君辉公司膨润土矿开采及膨润土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梓环字〔2008〕02号);
7、2024年9月27日你公司提供的《证明》;
8、2024年7月24日及9月26日绵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及复查时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据;
9、2024年7月30日、9月26日及27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8证明你单位作为矿山开采企业,已办理相关环保手续,项目环评报告表、环评批复均要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矿山开采和运输的扬尘采用喷水雾降尘、保持开采作业面和矿区路面湿润来降低粉尘的产生量。2024年7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梓潼县玛瑙镇龙台村的矿山现场检查时发现现场露天堆放有一长30米、宽20米、高5米开采出的膨润土矿石堆,未采取覆盖等防扬尘措施,且在开采过程中未进行喷雾降尘,未湿法作业,现场可见扬尘。9月26日复查时相关行为已改正。
证据9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及相关人员身份。
你单位开采过程中未落实遮盖、湿法作业等精细化管理措施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 2024年 7月 30日向你单位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绵梓环责改字〔2024〕5号)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于 2024年 10月 15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绵梓环罚告字〔2024〕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局认为:加强精细化管理,落实堆场覆盖、湿法作业等措施,从源头上控制粉尘及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可以极大降低开采作业对周边环境及群众生活的影响。你单位作为矿产开采企业,未加强精细化管理、落实湿法作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且通过栽种树木、购置洒水车等方式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责任,依据《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生态环境违法次数未受过生态行政处罚裁量等级取1、两年内受处罚情况未受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等级取1、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取1)、修正裁量因子(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取-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裁量等级取0、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取-1),经计算得出处罚金额为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并依据《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责任的;”及第二款“有从轻或者减轻情形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应当下浮 20%以内执行。”的规定,我局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计算得出处罚金额16000元(大写:壹万陆仟元整)。据此,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减轻处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16000元(大写:壹万陆仟元整)。
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后,到绵阳市梓潼生态环境局开具《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方式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