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梓潼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4-11-08 10:33 作者:梓潼县住建局  来源:梓潼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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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曲山风景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相关单位: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通知》(川府发〔2010〕26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住房保障工作通知》(川建保发〔2014〕75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结合城区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梓潼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为:县城区五大社区,具体包括翠云社区、潼江社区、崇文社区、紫阳社区、南桥社区;七曲山、两弹城景区。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为实物保障。

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

我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具有租金支付能力,自愿自觉遵守、服从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规定,住房困难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个人)、新就业大学(中专)生、进城长期稳定务工人员。

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

(一)一般性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保障范围内无私产住房(宅基地)或私产住房以及承租公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

2.申请人上年度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梓潼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70%。申请人为单身的,年可支配收入不超过梓潼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80%(此数据为动态数据,以每年度统计公布数据为准)。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价值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机动车辆。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注册资本金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营业注册信息。

(二)住房困难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个人)特定保障条件

除满足一般性条件外,还需符合下列特定条件:申请人具有保障范围内城镇户籍2年以上,且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长期在本地居住。未婚单身居民提出申请的须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三)新就业大学(中专)生特定保障条件

除满足一般性条件外,还需符合下列特定条件:申请人年满18周岁,大学(中专)毕业不满5年,在保障范围内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且购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6个月以上并处于参保缴费状态。

(四)进城长期稳定务工人员特定保障条件

除满足一般性条件外,还需符合下列特定条件:申请人为年满18周岁,在保障范围内稳定就业1年以上,且购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6个月以上并处于参保缴费状态。

年收入是指:申请家庭(个人)一年间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务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及其他收入,但不包括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共同申请人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其中保障范围内城镇户籍家庭提出申请的,未年满18周岁的子女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家庭成员关系主要包括:①夫妻;②夫妻与未婚子女;③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孙子女、外孙子女;④子女与丧偶或离异的父(母);⑤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弟、妹等。已年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以自愿选择是否作为申请家庭成员。以个人提出申请的,个人是指:申请人为单身居民,包括未婚单身居民、离异单身居民、丧偶单身居民。

五、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家庭人均保障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人,家庭总保障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单身不超过40平方米/人。

六、申请要求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个人),应认真学习知悉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相关政策,服从相关管理规定。

(二)申请人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登记本人联系电话等信息,否则不予受理。属重大残疾、重大疾病患者的申请人可自行或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相关事宜;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法定监护人办理申请相关事宜。

(三)申请人须本人填写《信息核查授权书》,并对所填报和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正在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子女,不能作为申请人,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五)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由异地迁来投靠亲属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取得保障范围内城镇户籍未满2年,不能作为申请人,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六)农民工及其他外来务工人员提出申请的,若配偶和子女未在保障范围内长期居住,配偶和子女不作为保障对象,但须提交相关情况证明材料用于资格审查。

(七)无收入的家庭成员不能作为申请人(但不包括领取政府各种救助金人员,如领取低保救助金人员),可作为共同申请人。已成年但无收入的家庭成员,由社区调查并出具无收入原因的证明材料。

(八)离异人员提出申请的,离异年限须满2年以上。

(九)高龄老人(70岁及以上)、一二级残疾、患重大疾病且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提出申请,须由法定监护人照顾居住,并出具监护承诺书,履行监护义务。

(十)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1.截至申请之日,转让过房产不满2年的家庭(个人),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确因重大疾病或残疾造成经济特别困难转让房产不满2年提出申请的,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证明材料或残疾证明。2.截至申请之日,领取过被征收房屋(征地)货币补偿总价款金额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的家庭(个人),自签订补偿协议(合同)起5年内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确因重大疾病或残疾造成经济特别困难不满5年提出申请的,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证明材料或残疾证明。3.有隐瞒相关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保障性住房行为的家庭(个人)。4.曾恶意拖欠保障性住房租金或不服从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规定管理的家庭(个人)。5.已成功配租却无正当理由放弃入住或不按规定时限办理入住手续的家庭(个人)。6.通过比对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缴交等信息,核实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收入超过规定标准的。

七、申请、审核、配租程序

(一)申请程序1.申请人为保障范围内城镇户籍的,在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供以下资料。(1)申请表:首次申请公租房的提交《梓潼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核表》,续租的提交《梓潼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续租申请审核表》。(2)身份证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核原件)。

(3)婚姻证明:申请表中凡男性年满22周岁,女性年满20周岁都必须提供婚姻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单身的由本人填写《单身承诺书》、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

(4)收入证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单位的人员填写收入承诺书,退休人员提供最近6个月退休工资的银行明细,享受城镇低保的人员提供低保证明,由社区调查核实。

(5)房产证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无房证明或房屋登记信息。

(6)车辆证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无车证明或车辆登记信息。

(7)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工商登记注册证明(包括个体、企业及农专社注册)。

(8)残疾人、军烈属、重大疾病患者、特困人员供养对象等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为新就业大学(中专)生、进城务工人员,在单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供以下资料。

(1)稳定就业材料: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由用人单位缴交的社会保险最近6个月缴费明细或12个月以来工资发放凭证(银行工资转账流水明细或工资花名册);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用人单位法人承诺书》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新就业大学(中专)生毕业证书。

(3)提供上款保障范围内城镇户籍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3.轮候对象按类别提交相应申报资料,优先配租。

(二)审核、配租程序

1.社区初审。申请人到户口所在社区提交上述相关资料。社区对户籍情况、享受住房保障情况、是否优先保障情况、收入情况、本次是否对其进行保障等情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申请资料初审、公示。

2.乡镇复审。社区将初审合格的申请人资料报送至所在乡镇对上述信息进行复审、公示。

3.部门核查资料。乡镇将复审合格的申请人资料报送至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县住建局会同自然资源、公安、民政、市场监管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对复审通过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进行入户调查及申报材料核查。

4.主管部门确定配租结果。通过申请人信息及申请资料核查符合保障条件的,由县住建局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情况,确定配租结果,并向社会公示。

5.优待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在符合保障条件情况下,可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八、租赁与管理

(一)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由县政府指定县住建局持有产权,委托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实施管理。

(二)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应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房源筹集渠道、保障对象承受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以保证正常使用和维修管理为原则,由县发改局负责租赁住房租金的确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实行动态调整。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三)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合同制管理,已成功配租的家庭 (个人),在1个月内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签约时,承租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房押金和1年的房屋租金。逾期未签约,视为自动放弃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四)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租、转租、转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行为。

(五)承租人应按时缴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通讯、数字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入住后承租人必须严格遵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及合同约定,对违反规定及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公租房所有权人有权收回房屋。

(六)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租赁住房,因安全原因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受委托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退出房屋时应予以恢复,不得要求给予装修补偿。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养期后的大修、更新和改造,确保共用部位的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八)公共租赁住房实行“两年一审、一年一租”,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按照本通知“七、(一)申请程序”之规定提供相关资料提出续租申请,经县住建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签订租赁合同,不符合条件的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承租人死亡后,其配偶只要满足一般性条件,可承租该房屋,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其直系亲属按照本通知“七、(一)申请程序”、“七、(二)审核程序”之规定重新提出申请,通过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可承租该房屋,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不符合条件的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九)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

2.改变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有上述应退回公共租赁住房行为之一的,委托梓潼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书面通知承租人退回公共租赁住房,拒不退回的,县住建局作出要求承租人限期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书面行政决定,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县住建局应当按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1.合同到期未提出续租申请或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2.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且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3.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应当退出多余的保障性住房;

4.租赁期内,因承租人数减少不再符合配租户型标准,应当换租至相应户型,拒不换租的;

5.累计拖欠6个月以上租金的;

6.违反租赁合同、不服从小区物业统一管理的。

承租人有上述应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情形之一的,委托梓潼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并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承租人到期拒不退出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县住建局作出要求承租人限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书面行政决定,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县住建局应当按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九、保障措施

(一)职责分工。县住建局、发改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局、税务局、财政局、审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昌镇、长卿镇等负责部门,全力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准入审核、退出执行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住建局为总牵头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续租、退出等管理监督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核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并定时调整;

县民政局负责核实低保、特困供养、婚姻等情况;

县人社局负责审核社保信息等情况;

县公安局负责审核户籍信息、机动车登记情况;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核房产登记情况;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审核工商注册登记情况;国家税务总局梓潼分局负责审核纳税情况;

公积金管理中心梓潼分中心负责核实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情况;

县财政局负责监督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使用情况;

县审计局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租售收入及履约保证金管理情况、配套设施租售收入、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及使用等情况进行审计;

文昌镇、长卿镇及各社区负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保障条件审核等工作;

委托梓潼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做好公租房日常管理(签订租赁合同、租金收缴、物业管理、维修维护)、后续管理、退出等相关工作。

(二)实行并联会审。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准入审核配租联动机制,由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县住建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警大队、自然资源局、工商质监局、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准入资格、续租资格进行并联审核。

(三)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动态监测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等情况。

(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档案,详细记载承租人的申请、审核、轮候、配租、续租以及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

(五)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承租人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相关责任

(一)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中的信访投诉等问题,严格按原则做好维稳工作。各相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申请人或用人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公共租赁住房的,各级审核单位不予受理,并记入保障性住房信用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取消其配租资格;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三)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经查证属实,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若有违反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县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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