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服务和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企业破产市场化、法治化导向,认真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个部门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发改财金〔2019〕1104号)、《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2021〕274 号)和《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具体要求,建立“党委领导、政府统筹、法院主导、部门配合”的企业破产统一协调处置工作机制,妥善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的社会稳定、资产处置、职工安置、税收政策、信用修复、企业注销、金融协调、费用保障以及刑民交叉、逃废债等重难点问题,充分发挥破产制度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拯救和退出机制中的积极作用,保障全县企业破产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实现企业破产“府院共治”联动机制运行常态化、职责明确化、事项类型化、成果实质化,进一步服务保障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组织机构
建立健全梓潼县企业破产府院联席会议制度。县政府分管领导、县人民法院院长为第一召集人,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委政法委副书记为第二召集人。县委政法委、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政府办、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经合局、县信访局、县行政审批局、经开区管委会、梓潼生态环境局、县税务局、人行梓潼支行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统筹协调企业破产处置工作。联席会议常设机构在县人民法院,由县人民法院从事破产工作庭室负责日常工作、会议召集、督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
三、设立联络员
县政府办公室及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县人民法院分别设立联络员,负责各方信息共享和沟通、协调等事务。
四、运行机制
(一)召开定期协调联席会议和专题会议。
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适时召开。联席会议主要听取企业破产处置情况报告、研究解决企业破产处置过程中需要协调联动的全局性事项及破产处置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督促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共同推进破产工作。专题会议遵循灵活机动的原则,根据议题,确定参会人员范围,主要研究解决企业破产处置推进中涉及成员单位之间需要协调配合的具体事项。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和专题会议可临时邀请成员单位之外的其他部门(单位)参与协商。经联席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形成书面会议纪要,供各方执行。经专题会议研究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报联席会议审议。
(二)建立重大破产案件专班工作机制。
对于案情重大、疑难,社会影响面广、破产债权人人数众多或存在重大信访隐患的破产案件,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或县人民法院院长确定相关职能部门组建专班工作组,明确专班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及成员,共同推进企业破产处置工作。
(三)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各责任单位要充分认识企业破产工作在优化营商环境和推动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重要意义,根据本部门职能切实履职尽责,严格落实责任,全力支持、配合企业破产工作。
五、主要任务
(一)做好涉案企业案前研判。
法院受理重大破产案件前,县政府分管领导或县人民法院院长可以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共同会商确立破产审判方向。对符合产业政策、市场需求旺盛的企业,各有关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推动实现企业的破产和解或破产重整。对技术水平低、企业发展前景不佳、对生态环境危害较大、不宜再保留的“僵尸企业”应及时通过破产清算实现市场出清。(由县人民法院牵头,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经合局、县市场监管局、经开区管委会、梓潼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二)加强破产企业职工民生保障。
落实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制度,保障破产企业职工基本民生权益。协调解决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社会保险欠费偿还等问题。多形式、多渠道创造再就业岗位,积极组织各项技能培训,分流破产企业职工,鼓励职工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对吸纳破产企业原有职工的重整企业,积极给予相关政策扶持。(由县人社局牵头,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三)提供破产企业必要的公共服务。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根据破产企业管理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破产企业,及时恢复必要的供水、供电、供气,针对企业破产申请受理前欠缴的水、电、燃气费,由相关部门依法及时申报债权。进入破产程序后发生的水、电、燃气费,属破产共益费用,由破产企业管理人以破产企业财产及时清偿。(由县人民法院牵头,县住建局、县工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四)及时解除针对破产企业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管理人持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向有关部门申请解除对破产企业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的,有关部门应及时解除针对破产企业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并移交破产管理人接管。(由县人民法院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税务局、人行梓潼支行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五)完善破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
税务部门应加大与法院、破产企业管理人沟通协调,在破产债权申报期内及时申报税收债权,依据法院裁定及时办理税收入库和核销手续。税务部门要针对具体案件研究税费优惠政策,为破产企业的非正常户解除、重整期间的经营等方面提供便捷服务。(由县税务局牵头,县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六)简化破产企业税务和登记变更、注销手续。
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在收到管理人提交的破产企业变更、注销申请后,根据法院作出的终结破产裁定等法律文书,于10个工作日内办结税务或登记的变更、注销等手续。(由县行政审批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七)积极为破产企业招募重整投资人。
已进入破产重整的企业,各部门应主动参与,充分利用自身在招商引资、市场信息等方面的资源,有针对性地推介破产企业、制定对应招商引资政策,引入战略投资人,盘整利用闲置资产。(由县商务经合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工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八)建立企业信用记录修复制度。
企业重整后需要对其信用进行修复的,管理人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社会法人信用修复办法提出申请后,经审查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企业,各相关信用修复机构凭管理人申请和法院出具的函件应及时予以办理。(由县发改局牵头,县人民法院、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人行梓潼支行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九)加大对恶意逃废债行为的打击力度。
法院办理破产案件过程中及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发现与破产企业相关的挪用资金,职务侵占,虚假诉讼,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账簿,妨害清算,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侵害破产企业或债权人合法利益的犯罪线索,应及时移交侦查机关,侦查机关应加大侦查和追缴力度,努力挽回损失,保障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由县人民法院牵头,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按职责分工配合)
(十)强化对管理人履职身份的认可。
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凭法院受理破产案件裁定书及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依法行使管理人职权。政府各部门、各金融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应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行调查破产企业财产状况、管理处分破产企业财产等职责。(由县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建立企业风险监测预警机制。
各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对企业欠税、大规模欠薪、欠贷、对外担保等风险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发现经营异常的,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发生企业经营者弃企逃债及转移、隐匿财产等情况。(责任单位:由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人行梓潼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做好涉企破产矛盾化解和维护稳定工作。
信访、人社、法院、公安、财政、司法等部门和破产企业管理人应共同做好对破产企业职工信访问题的政策解读、法律释明,统筹做好破产企业相关稳定工作,加强对破产企业相关社会矛盾隐患的排查、化解,强化源头预防,引导破产案件当事人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对涉及人数众多、矛盾突出的案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或报请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针对“三无”企业破产问题,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研究办理。(由县委政法委、县人民法院牵头,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信访局、县财政局、县司法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人社局、民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