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报工作操作流程

2023-02-21 11:04 作者:梁湘萍  来源:梓潼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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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 亲属可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救助 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时如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附件),并提交以下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的相关材料:

(一)属重残的,提供残联部门颁发的《残疾人证》。

(二)属重病的,提供县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或出院证明。

(三)属服刑的,提供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四)属被强制戒毒的,提供县级以上公安或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五)属死亡的,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

(六)属失踪的,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民事判决书。

(七)属失联的,提供当地公安机关查寻无果的信息材料。

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 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保障情形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人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民政局。对有异议的,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后回复申请人。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三、确认。县民政局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 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保障条件的,从确认的 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

四、终止。具有以下情形的,县民政局应当终止其保障资格,并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中作减员处理。

(一)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死亡的(享受基本生活费补贴的,从其死亡的次月停止发放);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的(享受基本生活费补贴 的,从其年满18周岁的次月停止发放。继续在校就读的参照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相关规定执行);

(三)失联、失踪父母出现的;

(四)父母服刑、戒毒期满,恢复人身自由等情形的;

(五)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六)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户籍迁出本辖区的(享受基本生活费 补贴的,迁出地县级民政部门从次月停止发放,出具身份认定材 料后转为迁入地县民政局发放,并做好档案和信息系统的相关衔接工作);

(七)其他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对上述终止情形应当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须及时报告县级民政局。县民政局应主动加强动态管理,发现应当取消的情形后,经查证属实后终止保障资格。

(作者:梁湘萍,编辑:杨博,审核:童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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