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梓府复决〔2024〕50号)

2025-08-07 10:57 作者:梓潼县司法局  来源:梓潼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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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XX,男20XX年1月23日出生

 址:广西隆XXXXXX

被申请人:梓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址:梓潼县文昌镇中和街西段146号

法定代表人:严春宝,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告知投诉是否受理决定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1125日收悉,并于同日依法受理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7日电话听取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中的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是否受理情况的职责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9月28日在抖音平台购买到绵阳XX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酥饼,花费16.9元,到货后发现该产品存在违法情形,申请人于2024年10月30日通过挂号信XB01791907545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材料,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日签收,至2024年11月21日申请人没有收到被申请人受理或不受理该投诉事项的决定。特此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4年11月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称其购买的酥饼未标注分类、商品条码有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有明确的被投诉人、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依据。”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向被申请人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6日向申请人邮箱发送《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被申请人提供其身份证明,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2日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通过邮件向申请人送达。基于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11月15日立案调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申请人不属于实名举报,被申请人不需要向其告知是否立案。综上,被申请人已履行投诉举报受理、核查及告知职责。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41030日通过挂号信XB01791907545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投诉举报请求为:1.请求调解,诉求赔偿2.对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处罚3.依法给予举报奖励4.处理结果以电子邮箱回复。

202411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

2024年11月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指定邮箱73XXXXXXX@qq.com发送限期提供材料通知,要求申请人提供真实身份证明。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材料。

2024年11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市场监管〔2024〕第111201号),并于同日通过电子邮箱向申请人送达。

另查明: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举报的违法线索,已对绵阳XX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立案调查。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及信封、邮寄截图、平台购买及商品截图、邮箱回复截图;商品条码扫描结果截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及邮箱送达截图、《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及邮箱送达截图、《立案审批表》;行政复议听取意见记录》(梓府复〔202450)及录音各一份

本机关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有明确的被投诉人、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依据。”第二款“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对不符合规定的投诉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消费者不予受理的理由和其他解决争议的途径。”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之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及相关投诉请求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处理投诉并告知消费者,不予受理的还需要告知理由和其他解决争议途径。本案中,被申请人2024年11月2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投诉涉及其本人和经营者之间的消费争议,需要按照上述规定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申请人在收到被申请人发送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应材料,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2日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并于当日电子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已履行投诉处理答复职责。

综上,被申请人已履行对申请人投诉的处理答复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十二月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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