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白XX,男,汉族,1973年3月26日出生
住 址:四川省XXXXXX
被申请人:梓潼县农业农村局
地 址:梓潼县城北新区集中办公区2号楼4楼
法定代表人:焦剑,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予公开梓潼县2023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3月22日收悉,经审查,于2024年3月25日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于2024年5月16日电话听取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梓潼县高标准农田建设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纸质版复印件。
申请人称:一、基本事实:2024年1月2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一)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验收标准;(二)梓潼县2023年高标准农田建设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纸质版复印件。2024年2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向申请人公开了《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等4项管理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4项管理制度》)复印件。被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征求第三方意见后未向申请人提供该项目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的纸质版复印件。二、理由:(一)被申请人的答复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答复,但被申请人的答复标题按《信访工作条例》(以下简称《信访条例》)格式答复。(二)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二)项政府信息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认定,仅仅是被申请人的推断,没有事实依据。(三)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基于监督该项目的建设工程质量,保护梓潼县全县农民公共利益的需要,及使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也应当公开。(四)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涉及的项目,使用的是全额财政资金,施工单位是全资国有企业,依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依法行政、第三方施工单位国有资产增值保值具有监督权。(五)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属于被申请人应当主动公开和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被申请人未按照以上规定公开。
被申请人答复称:请求维持被申请人2024年2月28日作出的答复。事实与理由:一、关于被申请人的答复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2023年10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石牛镇柳林村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资料。被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申请人给予回复。2023年11月26日,申请人通过网上信访系统省长信箱请求被申请人公开梓潼县2023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纸质版复印件。被申请人在征求第三方四川翠云廊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翠云廊建设公司)和首盛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盛工程咨询公司)意见后,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给予回复,将第三方复函一并邮寄给申请人。2024年1月2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一)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验收标准复印件;(二)梓潼县2023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纸质版复印件。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给予回复,向申请人公开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4项管理制度》复印件。同时再次征求第三方意见,将复函一并邮寄给申请人。被申请人所有回复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途径分别按照《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予以答复。二、关于申请人认为不公开没有事实依据的问题。被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正式文件向第三方翠云廊建设公司和首盛工程咨询公司征求是否公开该项目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完整合同意见函,第三方复函不同意公开并说明了不予公开的具体理由,同时,被申请人将第三方的复函复印件一并寄予申请人。三、关于被申请人应该主动公开2023年高标准农田项目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纸质版复印件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十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已将《关于对2023年梓潼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的文件邮寄给申请人。根据《四川省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使用省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的评标结果公示标准文本和合同公告标准文本格式,已在指定媒体向社会及时主动公开该项目的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申请人如需纸质版合同,可以在指定媒体上自行打印。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开意见依据充分,请求维持被申请人2024年2月28日作出的答复决议。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XXX同志公开申请表的回复》,并附《关于对2023年梓潼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绵农发〔2023〕147号),并将位于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的该项目施工合同公告(标准文本)截图和监理招标合同公告(标准文本)截图一起邮寄送达申请人。
2023年11月26日,申请人在网上信访系统通过省长信箱投诉,请求被申请人公开梓潼县2023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纸质版复印件。2023年12月11日,被申请人分别向翠云廊建设公司和首盛工程咨询公司发函就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核心内容征求意见。2023年12月12日,首盛工程咨询公司以涉及双方保密条款的理由回函,并于次日提交该项目监理合同内容公示不完整的情况说明。2023年12月21日,翠云廊建设公司以完整合同内容包括合同专用条款,相关条款内容涉及公司商业秘密回函,并提交该施工合同核心内容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说明。2023年12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以下简称《信访意见书》1号)。
2024年1月2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一)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验收标准;(二)梓潼县2023年高标准农田建设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纸质版复印件。被申请人收到后,分别因翠云廊建设公司和首盛工程咨询公司以完整合同内容包括合同专用条款,相关条款内容涉及公司商业秘密、双方保密条款的理由进行回函,被申请人据此于2024年2月28日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以下简称《信访意见书》2号),并向申请人公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4项管理制度》复印件,其附件载明为:1.绵阳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绵阳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3.绵阳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4.绵阳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办法。同日,被申请人将该《信访意见书》2号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对其申请公开的第(二)项政府信息的意见遂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于2024年1月29日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被申请人称因在处理申请人信访过程中已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因此对其意见以电话方式再次征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意见书》2号,该第4页文载明了施工合同查询网址和监理合同查询网址。经核实,施工合同与监理合同查询网址均为: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页面内容包含招标公告、资格预审补遗/澄清、招标文件补遗/澄清、流标或终止公告、开标记录、评标结果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签约履行。其中签约履行一栏显示的信息分别为“2023年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中央预算内投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及2023年梓潼县高标准农田财政转移支付项目设计(技施)、施工EPC)合同公告(标准文本)”和“2023年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中央预算内投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2023年梓潼县高标准农田财政转移支付项目监理招标)合同公告(标准文本)”。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信访意见书》2号)《关于XXX同志公开申请表的回复》《关于对2023年梓潼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关于施工和监理合同公告(标准文本)公开截图、网信信访截图、《受理告知书》《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信访意见书》1号)、征求翠云廊建设公司和首盛工程咨询公司意见的函各2份、翠云廊建设公司和首盛工程咨询公司的回函及说明各2份、《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等4项管理制度的通知》及相关送达、邮寄凭证、复议机关《电话听取意见记录》(梓府复〔2024〕11号)。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项目施工合同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及监理合同是否属于双方保密条款的认定。
一、关于被申请人是否再次征求第三方意见的问题。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于2024年1月29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6日已向被申请人提出同一请求(请求公开梓潼县2023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纸质版复印件),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1日已分别向翠云廊建设公司和首盛工程咨询公司发函书面征求是否公开的意见。在申请人提出本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被申请人为核实第三方之前已提交的复函意见,以电话方式再次征求确认,未再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方式并无不当,本机关予以认可。
二、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一)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验收标准”的问题。被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针对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第(一)项政府信息,已依法作出答复并向申请人公开了绵阳市农业农村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4项管理制度》复印件,该附件1、附件2、附件3分别载明了就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和验收标准的相关政府信息。且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公开的该项政府信息并无异议,本机关予以认可。
三、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二)梓潼县2023年高标准农田建设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纸质版复印件”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后,应尽到对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调查核实义务,行政机关在审查相关政府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时,应当审查其是否能够满足该法规定的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第三方以相关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为由不同意公开,需结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说明涉及其公司商业秘密的具体理由。保密条款的信息也仍需行政机关判断可否作区分处理。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二)项关于项目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的政府信息,于2023年12月11日,被申请人分别向第三方翠云廊建设公司和首盛工程咨询公司发函征求意见后,翠云廊建设公司和首盛工程咨询公司分别以完整合同相关条款内容涉及公司商业秘密、双方保密条款的理由回函并作出说明。但翠云廊建设公司的回函及说明中的内容涉及其公司商业秘密的具体理由并不充分,不能完全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被申请人亦未充分说明该回函及说明内容涉及商业秘密的具体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此外,对于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涉及保密条款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如果可以进行区分处理,则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而被申请人并未充分说明不能区分处理的具体理由,亦未提交相关证据。被申请人以涉案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双方保密条款为由,决定不予公开,未能充分说明其判断的依据与理由,亦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持。故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意见书》2号答复行为明显不当,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第(二)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关于项目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的政府信息答复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1.撤销被申请人所作《信访意见书》2号中对申请人第(二)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关于项目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的答复。
2.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第(二)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关于项目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的政府信息重新作出答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法规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三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三十七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