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XX,男,土家族,19XX年7月23日出生
住 址:贵州省XXXXXX
被申请人:梓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梓潼县文昌镇中和街西段157号
法定代表人:严春宝,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回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3月16日收悉,经审查,于2024年3月19日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于2024年4月30日听取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答复违法;2.确认被申请人信息公开行政不作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要求其书面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答复,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时效、步骤、顺序,未履行法定职责导致该信息公开石沉大海遂提起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签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答复或延长答复期限,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就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作出的书面答复,侵犯了申请人在法定时间20个工作日的受答复的知情权,违反了法定的程序,严重行政不作为,应确认违法。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已于2023年3月29日向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1月2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挂号信单号XA20810931352,信封载明有《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该申请表要求被申请人以邮寄方式纸质公开:被申请人2022-2024年度截至目前的所有类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与不履行职责被处分的人员数量及名单;办理申请人本次投诉举报案件(申请人2024年1月28日邮寄的挂号信单号XA20810931352《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办理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行政执法证编号、执法类别和岗位,以方便准确书面向纪检委举报违法行为;党的十八大以来被申请人被纪检监察立案调查、处分的人员名单数量、信访数量;被申请人涉及政府购买服务公开招投标项目的采购清单、方式与财政支出来源、财政预算公开;被申请人辖区食品药品的监督检查情况;罚没案件的数量、罚款总额。以上公开时间段为2022、2023、2024年度。
2024年2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024年3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4年3月29邮寄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信件封面截图、邮件签收物流截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复议机关《电话听取意见记录》(梓府复〔2024〕10号)。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3日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24年3月2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次日邮寄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答复期限从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之日起已超过20个工作日,且未向本机关提供关于延长答复期限的证据。
综上,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