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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政府按《民法典》第三六十四条,依法解决农民宅基地损毁重新分配位置的问题

信件编号: 202409051741433R8WL 来信时间: 2024-09-07
信件类型: 我要投诉 姓名: 谢****
内容: 居住地梓潼县宏仁乡五星村一社一组的自建房,08年地震后房屋损伤,屋后的陡坡因地震垮塌,夏天雨季时,因房后陡坡同为山洪排水沟所在的位置房子常被水淹,房地基为石质层,房子因常被水侵蚀目前所住的危房风化很严重,房顶砖块已在掉落,现父母年迈且父亲患有癌症由母亲居家照顾父亲及小孩,该住所已对家人人身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今年夏天雨季后回家的道路垮塌只能步行回家,农业做业及居住安全都遭受严重影响。 请政府按《民法典》第三六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请领导按法律规定,为我家重新分配划定可建房的具体宅基地位置 ,谢谢!
答复情况:
答复单位:梓潼县宏仁镇    答复时间:2024-09-10

答复意见:

尊敬的谢女士:您好!

您反映的申请宅基地的问题已收到,经调查,按上级文件要求,新建农房的修建和选址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原则上需原址修建。

新增农房用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禁止在已查明的地质等自然灾害隐患点及国土空间规划(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建房屋。

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农村村民申请农村建房的,应按照“村民申请·村级初审·乡镇审批"的程序进行。村级初审重点审查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性、建房拟用地相邻权利人意见、房屋涉及外观风貌等,已编制村规划的,村民建房行为应符合规划。待村级初审通过后,将符合规定的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农房建设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私标准、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及外观风貌等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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